停业登记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3004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82MB1807455X4001030042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如皋市税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682MB1807455X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税务局窗口1-28号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到星期五: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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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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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发票领购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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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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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未使用完的发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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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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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2 | 办理 | 1工作日 |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
3 | 反馈 | 0工作日 | 反馈办理结果。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3-9688874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3-12366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