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05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8271159061734322005020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如皋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199号如皋政务服务中心2楼教育局17-19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到星期五: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资助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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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申请表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真实准确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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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准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 | 受理 | 0.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准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3 | 审查 | 1.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准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4 | 决定 | 0.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准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送达 | 0.0工作日 | 申请材料准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资助 |
办理结果样本 | 资助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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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财政部、教育部2005年2月2日) 二、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农村贫困人口的有关标准和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标准,合理确定资助对象。“两免一补”资金不得用于城区、农村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的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要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中央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应统一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社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原则上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籍在校学生总数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的8%、10%和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在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 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校生总数10%、10%、1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八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相关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校生总数的6%、8%和10%确定,其中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统一按25%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在园幼儿总数的8%、10%、12%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据实确定,并向农村地区、经济薄弱地区和民族地区适当倾斜。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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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513-87289251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513-87623032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