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4306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682552486117F4322014306002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199号务中心社会保障区17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第九条创业补贴(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①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②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创业主体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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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军人身份信息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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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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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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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主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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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学历学位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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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在校生在读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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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租金发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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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二、鼓励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八)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对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9〕161号,第九条创业补贴(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创业主体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3-87283187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3-12333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