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审核
如皋市

0

到现场次数 

999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审核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1703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682014227193A432101703100002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682014227193A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199号如皋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票据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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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验收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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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急维修公告说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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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计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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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工作总结(超过一定金额要提供)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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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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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量签证(验收)单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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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招投标要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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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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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程预(决)算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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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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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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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申请 0工作日 ⑴ 申请人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或窗口获取申请表,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2)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代办、网上申请(网址:http://www.jszwfw.gov.cn/)、江苏政务服务APP、邮寄(如皋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或云柜)、窗口申请(城管局窗口)”中的任一种进行申请。
2 受理 0工作日 受理人员应初步查看网上或纸质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符合规定,给申请人发放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不符合规定,电话或当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 书面审查 0工作日 ⑴ 受理后,后台审批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⑵ 书面审查通过,通知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⑶ 审查不通过,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4 决定 1工作日 后台审批人员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
5 送达 0工作日 ⑴网上送达: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到申请事项办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邮寄送达或窗口自取物业维修资金的准予使用通知书。 ⑵窗口签收:申请人接到窗口通知,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凭受理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到窗口领取物业维修资金的准予使用通知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999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转单
审批结果样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转单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13-87289585;网上咨询:(http://ntrg.jszwfw.gov.cn/);窗口咨询: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199号如皋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513-87288110;信件投诉: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199号行政中心B座702,邮编:22650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主要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受保护权、收益权、陈述权、申辩权、行政监督权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如皋市人民政府或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法制处
电话0513-59001386
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
网址http://cgj.nanton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3-12368,0513-85987311
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
网址http://www.netda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199号如皋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3-87289585;网上咨询:(http://ntrg.jszwfw.gov.cn/);窗口咨询: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199号如皋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513-87288110;信件投诉: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199号行政中心B座702,邮编:226500